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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质疑投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8-03-26 13:33:38 来源:
   财政部94号令中对提起质疑和投诉事项的格式条文中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基本内容,可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于提起质疑和投诉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不论是作为提起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还是作为接受处理的采购机构或监管机构,都应当把其中的内涵搞清楚,以提高质疑投诉工作的效率。
 
  “事实依据”中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
 
  事实依据与理论依据相对应,是指将客观存在或客观发生过事物作为判断依据,一句话就是真凭实据,证据是事实的表象和反映,说别人说偷东西,你要拿出凭证来,就是事实依据。联系到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事实中,则应解释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约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政府采购现实当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只有法律事实才能成为判断质疑和投诉是否成立的依据。例如供应商A认为某项目评审过程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评标委员会对本公司的评分存在极大偏差”将评标委员会作为质疑对象进行质疑,要求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理由是,A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要约全部能够响应。经过评审委员会认真复核提出的结论意见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驳回A公司的诉求,理由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没有发生偏差。采购代理机构作出A公司质疑不能成立的结论,理由是,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A公司没有提供评标委员会对本公司评分偏差的有效证据。本案因A公司举证不能,采购代理机构对A公司的质疑事实不予认定。这个案例中,A公司质疑书中陈述的理由,即“评标委员会对本公司的评分存在极大偏差”属于主观事实,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认定A公司质疑的事实并不存在,这里,采购代理机构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也就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应当是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衍生品
 
  财政部94号令中所称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法定管辖权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它的衍生品。在政府采购领域,一方面,属于政府采购的专门法律法规有:一是《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经过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律。二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针对政府采购的最高行政法规。三是财政部公布的相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政府采购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四是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的政府采购文件,它虽然本身不是法律法规,但它是依照法律法规编制向投标人发出的要约,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7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从中可以得出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是受法律约束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另一方面,由国家颁布适应于政府采购的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法》、《民法》等,这些法律与政府采购关系密切,均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法律依据”范畴。作为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注意: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紧密关联,要经常学习,熟记常用,弄懂弄通,打好基础,工作起来才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会游刃有余、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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