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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有哪些必要条件?

作者:李秀木 发布于:2018-02-24 09:31: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属实的,需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情形。那么该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条款的规定?实践中遇到需要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有哪些必要条件?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谈看法,并总结梳理了需要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的4个关键词。


  1.有人可选


  实践中遇到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投诉且成立的,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需要采购人依法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所要具备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有人可选”!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建议评标委员会采用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出具评审报告,而不是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是,推荐的候选供应商数量要达到一定的量,且应当对推荐的供应商进行排名。从实践操作来看,推荐3家以上较为合适。


  2.充分竞争


  要确保推荐出必要数量的候选供应商,这就要求采购项目要有竞争性,公开公平公正地充分竞争。一些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置“捞偏门”使得大部分潜在供应商“望而却步”;一些采购项目评分细则“重制造商、轻投标人”、“重投标人、轻产品轻服务”;一些采购项目无实质性条款、无核心产品划定而是“泛泛而谈”。


  种种不合理设置的采购需求,导致开标时只有3家供应商甚至不足3家,达不到充分响应和充分竞争,导致项目成功都难,更不要说推荐多家供应商。所以要达到多推荐候选供应商的目的,就要从政府采购的需求制定以及需求论证上下功夫,公平公正地设置采购需求,实现充分竞争。


  3.依法确定


  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要在合格的候选供应商中依法重新确定。换言之,就是要按照推荐顺序重新确定排名靠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这个“另行确定”不得随意为之,必须依照招标文件规定来确定,当发现其他候选供应商存在“问题”不宜确认时,应当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4.物有所值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也是实现“物有所值”的一个重要方面。94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再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这大大体现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维护政府采购形象的精神,也体现国家“放管服”改革的导向,是对采购物有所值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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