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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55:公开招标不告知支付时间是套路吗?

作者: 发布于:2018-07-11 10:14: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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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虽是代理机构,但监督的不仅包括代理机构,还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任何一方有违法违规行为,都有可能一并受到处罚。所以,检查代理机构,供应商也应该引起注意。前不久,一名供应商在易采通APP上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不告知采购资金的具体支付时间,是一种“套路”吗?
事情是这样的:
一个学校宿舍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50万元,由中标供应商先行垫资。招标文件只是规定“商务评标分采用明标办法,开标后高出标底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商务分得零分(标底价为350.74万元)。商务评标标价为所有不大于标底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每高于评标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通读招标文件,却没有看到采购资金支付的具体时间。供应商代表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为什么不明确资金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叫他去问采购人。供应商代表电话询问采购人,采购人答复说会在合同上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供应商追问会约定什么具体支付时间,采购人说不知道,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都有可能吧。
这里有四个问题:一是采购人应该答复供应商的电话询问吗?二是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资金的具体支付时间吗?三是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有没有责任?四是监管部门知道此事后应该如何处理?

先看第一个问题:采购人应该答复供应商的电话询问吗?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赋予了供应商如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可以询问的权利,并且规定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我们知道,质疑与投诉必须是书面形式提出的,这一点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供应商的询问形式,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要求。供应商既可以电话,也可以书面,还可以当面口头询问。询问与质疑不同,询问针对的是招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询问是为了准确地理解招标文件的要义,决定是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是否做投标文件。所以,采购人必须答复,而且要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
对于答复的形式,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要求采购人答复是否书面,但我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考虑:一是个别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不理解的非普遍性问题,采购人能当面口头或电话答复清楚,供应商满意的,即可终结。 二是对于供应商询问的普遍性问题,或大多供应商都询问的问题,或涉及供应商无法决断的实质性问题,采购人则应当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所以说,采购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合理的方式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口头询问的,口头答复;书面询问的,书面答复;个别问题,个别答复;普遍问题,书面且全部答复。

接着看第二个问题: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资金的具体支付时间吗?

我认为,采购人不将采购资金的具体支付时间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也没有说明垫资的利息问题,只强调要在合同中约定,是错误的做法,这是一种新的“套路”。为什么这么说呢?
作为一个全垫资且预算资金在350万元的项目,资金的占用费如果不明确,供应商就不好做预算,不好去报价。350万元按6.8的贷款利率算,一个月就是6.93万元。如果按采购人所说,审计三个月后支付,共计四个月,仅资金占用费就是27.72万元。所以说,供应商应当有权要求知晓精确的支付时间。
因为该招标文件规定,“商务评分采用明标办法,开标后,凡高出标底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商务分得零分,商务评标标价为所有不大于标底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每高于评标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所以,资金占用费在报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采购人与一个供应商关系好,告诉他支付具体时间,如验收后立即支付,也就是45天后支付,那这个供应商就可以串通几个供应商按一个月占用费6.93万元的来做预算,而其他供应商由于不知道具体的支付时间,可能按三个月计算,将27.72万元打入成本。这样的话,不知情的供应商都会高出评标价,得分将会很低,当然也就中不了标。这样,与采购人关系好,知道内部消息能胜出,否则就要淘汰出局。
如果出了意外呢,不是“特定供应商”中标了呢,那么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其具体的支付时间可能就是三个月之后。因为招标文件说了“审计”之后再付款。而“审计”是没有时间规定的。中标供应商做不起这个项目,只能放弃。或者,支付时间拖到“不该来的”供应商由于亏损而吓退。如果是“特定供应商”中标,其支付时间那就好说。
所以,遇到垫资项目,不能是签合同时再约定具体资金支付时间,而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的规定,防止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

再看第三个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有没有责任?

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资金的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机构是有责任的。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时,都必须依法依规,不能一味地迎合采购人。作为专业机构,不仅要把关,而且要依法操作。对于采购项目采购人“不知晓”是否违规,但作为专业性的执行机构,应当提醒采购人,这种招标文件是不能发出去的。所以,说严重点,这个项目是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帮助采购人与供应商围标串标
最后一个问题:监管部门知道此事后该如何处理?
对于采购人的这种做法,供应商已提出招标文件不严谨,有漏洞,虽然不是通过质疑投诉等形式,但监管部门知道了采购人的做法有违法违规之嫌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然后再进行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应主动监管,及时处理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不是等待供应商投诉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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