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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政府购买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益岗位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8-07-05 17:0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北京中天国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文化服务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文化服务中心政府购买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益岗位项目(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文化服务中心政府购买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益岗位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ZTGH-2018ZCFW-05023-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玉峰

项目联系电话:010-6899505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文化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29号

联系方式:王博辰010-88437632-80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中天国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010-68995059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162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内容:文化组织员工全年工资、文化组织员定期培训及讲师劳务费、文化组织员体检费等。

数量:1

用途:为落实海淀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切实加强我镇基层文化组织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立长期稳定的文化管理和服务队伍。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标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报价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劳务派遣许可证书;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5.43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7月05日 09:00 至 2018年07月12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站报名:http://ggzyjy.bjhd.gov.cn/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办理北京市法人一证通CA数字证书:请登录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ggzyjy.bjhd.gov.cn/),查阅【服务指南】——【CA办理】栏目,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新用户注册:取得CA数字证书后,请登录网站主页(http://ggzyjy.bjhd.gov.cn/),选择【网上办事】——【投标人】栏目,应用CA数字证书进行新用户注册。(3)采购文件下载及投标报名:完成注册后,通过使用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系统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下载预览采购文件后,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投标报名。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报名,视同放弃本项目投标。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7月25日 13: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7月25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4号楼(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六层西侧第四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

开户单位:北京中天国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云路支行

账号:0200020019201124942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中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计算价格分;

2)  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货物制造商的收入符合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规定,并在企业类型声明函后付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并在审计报告中标注出来),中小企业如无上述证明文件,其投标报价不享受折扣,但其投标不会被否决。

3)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

4)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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