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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丈人该回避吗?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7-08-23 16:55:47 来源: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8套医疗设备,有6家供应商在投标截至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集采机构依法组建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1位采购人代表和4位专家组成,采购人法定代表人授权老张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出后,有供应商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理由是:采购人代表老张系中标供应商A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的丈人,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老张应当依法应回避而实际没有回避,违背了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规定,采购过程违法,中标结果无效。集采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上报财政监管部门。
 
  财政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人代表老张系中标供应商A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总的丈人,老张和齐总属于近姻亲关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存在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本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应回避而未回避,采购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财政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此次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引出问题
 
  采购人代表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丈人,该回避吗?
 
  专家点评
 
  如何理解回避制度?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建立了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明确了回避制度的几种法定情形。
 
  政府采购设立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政府采购 <http://www.redpowermotorsport.com/zhengcaizixun/>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因此,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就是违法。
 
  如何理解近姻亲关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一种回避情形,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操作中如何把握呢?
 
  夫妻关系好理解,那么如何理解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呢?
 
  ①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相对于直系血亲而言的概念,它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是指: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③近姻亲关系则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以上关系时,应依法回避。本案例中,采购人代表老张系中标供应商A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总的丈人,老张和齐总属于近姻亲关系,属于近姻亲关系中配偶的父母一类。
 
  本案反映出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被人忽视的一个问题,即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等该回避而没回避。政府采购应保证公平、公正,如果采购人员或评委、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等与某一个或某几个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就不能保证这些人在采购程序中,尤其在评审中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从而影响评审结果。
 
  本案例中,采购人代表老张与中标供应商A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老张在评审过程中却没有回避,造成了质疑投诉的发生。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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