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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9则政采信息公告 涉及7类问题

作者:刘诗扬/整理 发布于:2018-07-09 08:02:55 来源:bet36365娱乐城
  7月4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更新了9则内容(第六百二十号至第六百二十八号),其中涉及的问题包括: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时引用法律错误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仍是“重灾区”,有三则公告中都涉及到这一问题。
 
  其中,第六百二十六号信息公告应予重视。
 
  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缺少采购人代表,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财政部处理时明确: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
 
  有的专家在解读的时候认为,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不仅是采购人的权利,更是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是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担当,是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的表现。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其实是对工作的不作为和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全部由评审专家评审,采购人的意见无法通过评审渠道得到正常表达,评审结果就会偏离制度设计的本意。
 
  以下为第六百二十号至第六百二十八号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理工大学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一期)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公告显示,供应商须在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标书,且办理注册入库须提供开户许可证、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凭证等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大连理工大学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连理工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爱乐乐团音乐厅及排练配套设施项目管风琴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0730- 156012LN0021/01)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爱乐乐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35号北京展览馆东大厅北外廊
 
  当事人2: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远大中心B座20层
 
  当事人3: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依法对举报人的质疑进行正式答复。2.评标过程中业绩评分统计错误影响中标结果。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对质疑进行答复。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未发现存在业绩评分统计错误的情形。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举报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非煤基地第五批设备招标(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TC-1707197)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湖南拓博科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博公司)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综合楼101四楼405室
 
  当事人2: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院甲1号楼
 
  当事人3: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拓博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资格文件社保缴费记录涉嫌造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查,拓博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举报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复旦大学大数据工场异构计算集群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720114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复旦科教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
 
  被投诉人: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 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当事人:复旦大学
 
  地  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时引用法律错误。2.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不得投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是投诉事项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依据,并非独立的投诉事项。在投诉事项1成立的情况下,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2另行答复。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是投诉事项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依据,并非独立的投诉事项。在投诉事项1成立的情况下,本机关不再另行答复。
 
  原评审委员会继续评审无法保证公平、公正,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责令复旦大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出入境证件采购项目-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制服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C-HG201702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和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和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3幢2至4层
 
  被投诉人1: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
 
  被投诉人2: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警采中心)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和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简称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一号和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3号
 
  相关供应商2: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磁卡)
 
  地  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A0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警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与采购人、警采中心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参与投标。2.警采中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3.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暗示其与采购人有关联关系,涉嫌恶意串通。4.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警采中心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对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了资格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5层1508a、1509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央统战部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信国安作出罚款1266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DDQ2018-0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三号楼6楼
 
  被投诉人: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龙奥九号25层
 
  当事人: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德州市湖滨中大道111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缺少采购人代表,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将“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五年以上的专业物业工作经验,有三年以上类似规模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经验”设置为资格条件,同时又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二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工作经验及类似项目经验证明材料、专业人员证书等材料,属于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
 
  三是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二期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C-HG161388)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公安部警务保障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浩普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诚华)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7层B812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中标供应商浩普诚华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关键指标要求。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浩普诚华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浩普诚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二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61号3单元10层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大连理工大学部分楼宇、场地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开标前,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2015年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认证证书、《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及相应荣誉证书、辽宁工业大学未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2676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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