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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分以下将被打入“冷宫”

河北对评审专家实行扣分制管理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8-05-30 09:23:09 来源:bet36365娱乐城
  “如何约束评审专家迟到、早退现象?评审专家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怎么办?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标费用如何制约?……”针对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存在的上述问题,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其一一列为扣分情形,59分以下的评审专家,将被打入“冷宫”。
 
  该省出台《规则》是基于哪些考虑呢?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据他介绍,这是河北省刚刚出台的针对评审专家的一个新规则,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规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动态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违纪评审专家实行淘汰制管理,促进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的质量。
 
  那么,谁可以对评审专家进行扣分,分值又是如何设置的?《规则》规定十分明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分别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评价扣分。评审专家有权对评价扣分情况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扣分情况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申诉事项提出最终意见;并结合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事项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扣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记者看到,不仅分数的归档十分明确,针对扣分项和扣分标准,《规则》也列得十分具体且有针对性。吴建明告诉记者,这些扣分项主要是根据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来制定,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经常会发生一些违规现象,但又都不是太大的问题,无法很好对其进行约束,《规则》出台后,就有了一个量的控制,评价周期两年,两年累计扣到59分及以下的评审专家,就会被打入“冷宫”,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扣分归零。
 
  扣分的情形具体有哪些?扣分标准是如何设置的?《规则》首先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存在无故迟到、早退的;拒绝出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或者有效证件的;对评审专业市场行情不熟悉、不了解的;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扣5分。存在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拒绝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统一保管的;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说明的等3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存在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标费用的;在知道自己为评委后,至评审结果公告前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违反评标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无书面说明情况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同时,《规则》还明确了财政部门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存在一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单位、专业、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影响评标的等两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
 
  那么,何种情形下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规则》提出,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包括:1.未履行独立评审职责,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2.因其评审原因导致质疑或投诉,且改变评审结果的;3.其他相关情形);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同时将处理处罚结果抄报省财政厅,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此外,《规则》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评审专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评审专家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可适当延长。

以下为《规则》原文: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规〔2018〕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和建立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淘汰机制,促进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另外,各市、县(区)应在7月31日前完成与省级评审专家库对接工作,并停止使用原属地专家库。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动态监督和对违法违规违纪评审专家实行淘汰制管理,促进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价。
 
  第三条  评审专家评价本着“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运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分别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评价扣分。
 
  第五条  评审专家有权对评价扣分情况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扣分情况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申诉事项提出最终意见;并结合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事项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扣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评价周期两年,周期届满,扣分归零。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扣分项及扣分标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无故迟到、早退的;
 
  2.拒绝出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或有效证件的;
 
  3.对评审专业市场行情不熟悉、不了解的;
 
  4.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2.拒绝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统一保管的;
 
  3.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标费用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委后,至评审结果公告前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
 
  3.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
 
  4.违反评标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
 
  5.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无书面说明情况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的。
 
  第九条  财政部门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 一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2. 评审专家单位、专业、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影响评标的。
 
  第十条  建立“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同时将处理处罚结果抄报省财政厅,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包括:
 
  1.未履行独立评审职责,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2.因其评审原因导致质疑或投诉,且改变评审结果的;
 
  3.其他相关情形;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评审专家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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