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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性要求“过剩”,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被判无效标;投标人密封性相互检查,为吹毛求疵排除竞争对手提供了“方便”——这些现象是否偏离了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的制度设计初衷?

让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回归本义

作者:杨勇 发布于:2017-03-27 14:08: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投标文件是供应商针对投标项目作出的实质性响应,其中包括投标价格、投标品牌、资质和业绩证明、施工方案等信息,这些都是竞争对手迫切想了解的。因此提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代理机构保管的供应商,开标时有必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以确保其投标信息不被泄露。然而实践中,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工作时常走形变样,有时甚至演变为某些供应商打击、排斥竞争者的手段。那么如何让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回归正轨?我们来看下面这篇文章。
 
  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是通过对投标文件在代理机构保管前后密封情况的对比检查,判断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在代理机构保管期间是否被开启,内容是否被篡改泄露,资料是否被抽走、更换。那么如何让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不走形不变样呢?笔者拟从法律规章、招标文件、实际操作三个层面对投标文件密封及检查问题作探讨,意在让错了位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回归本位,确保采购活动公平高效。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存在问题
 
  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对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政府采购法》无相应规定,仅18号令有规定,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第四十条:“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第五十六条:“……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18号令执行10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规定存在如下缺陷,希望此次修订能对此作出修改。
 
  ①投标文件密封视为投标人的义务而非权利:投标人均有保守自己商业密秘不被他人知悉的强烈动机,因此密封投标文件是其自发要求和行为,也是是其权利,可自主决定如何履行。但18号令把投标文件密封作为投标人的义务来规定,且规定密封不符合要求要承担投标文件被拒收或被判无效标的法律后果。
 
  ②无一例外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事实上,在开标现场各方当事人视野范围之内和技术设备全程监控之下,投标文件资料被抽取、更换和内容被篡改、泄露已无可能。因此,包装封闭仅防止交接过程中资料滑出即可,无须作过严要求,而密封检查也已失去了应有作用。但18号令不加区分,一概要求密封检查。
 
  ③对不同场合密封检查的目的、主体、标准规定不明确不完整: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仅适用于开标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必要在接收投标文件和开标现场进行两次密封检查,但两次检查迥然不同:接收时检查,是代理机构为避免收到密封不严的投标文件而承担责任;开标现场检查,是为判断投标文件在代理机构保管期间是否泄密,由投标人(或其代表、公证人员)以投标文件是否被开启过为标准(18号令第三十一条中“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的规定,正好呼应了开标现场密封检查的标准)而进行的检查。总体上,18号令对两次检查的目的、主体、标准的规定要么不明确,要么不完整,导致实践中密封检查,尤其是开标现场密封检查走形变样。
 
  ④未按要求密封被判无效标标准错误且程序滞后:评标时,由评委会在对投标文件作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此项规定在判断标准上存在错误:首先,一方面开标现场密封检查是以投标文件在代理机构保管期间是否被开启为标准,不是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检查为目的,另一方面错误地把密封情况作为选择投标人的标准。其次,在程序上明显滞后。此时,投标文件在开标时已被开启,其密封已被破坏,尽管有开标记录,但已无法准确判断密封是否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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