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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要求单一来源项目“流标”引争议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16-05-16 08:15: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单一来源采购还会流标?业界同仁一定很惊诧。这是笔者最近经办的一个项目在采购中遇到的问题。
 
  事件回放
 
  某市一特殊类型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在前期已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并且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于是采购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关于单一来源协商只需邀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的规定,邀请专家进行单一来源协商(该采购代理机构在实践中一般还是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在协商过程中,有一位专家认为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过于简单,坚持要求该项目“流标”。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认为: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也符合要求,只是服务内容和方案描述比较简单,如果专家认为响应文件比较简单,可以让该供应商按专家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后再协商,而不是直接作“流标”处理。争议由此开始。而且,该案例在采购代理机构操作部门进行讨论后,在内部引发争议。
 
  事件分析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本项目符合条款(一)的情形。
 
  笔者认为: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并且已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将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无异议。所以,单一来源已经成立,代理机构只需按财政部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即可。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要求专家就“成交价格和服务质量”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即可,不存在所谓的“流标”情形。
 
  关于单一来源采购失败(不是“流标”)的情形只有几种,这在财政部74号令第四十三条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而就该采购项目来看,无上述任何一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失败的情形,仅仅是因为响应文件比较简单就“流标”,显然不妥当。
 
  这个案例,在采购机构内部讨论时,也有人提出极端情况该怎么处理的问题,例如如果某协商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一直不满,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如若真的遇到这样的极端情况,只能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在本项目中,该专家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评审专家不能倚仗自己握有项目评审结果的“生杀大权”而随心所欲,应静下心认真研读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仔细听取项目经办人的解释,客观、公正履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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